【通关监管】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立指南——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立指南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指的是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进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办理海关手续的场所。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有哪些?

 

01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02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03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04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05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06 。。。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01封闭及卡口设置

 

(1)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

(2)凡需以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对因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铁路轨道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

 

02场地设置 

 

 
 
 
 

 

1、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2、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3、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4、具备存放海关暂不予放行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5、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控鼠类的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环境治理鼠类》(GB/T31712)的相关要求。

6、具有必要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制度、病媒生物防控制度)与有效的卫生控制措施。

7、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用于对进出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8、根据海关监管需要,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储存等,应设置专门区域。

对不涉及货物储存及暂时存放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可以对上述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03、场所用房

 

 
 

 

1、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提供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和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等技术用房,以及更衣室、工具室等配套设施,满足开展感官检验、取制样品、初筛鉴定及标本存放、留样存放、药品与器械存储等作业要求。

2、根据海关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满足开展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快速监测、卫生监督采样检测、病媒生物监测与控制等作业要求。

3、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备勤、办公场所。

 

 

04、信息化管理系统

 

 

1.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接收海关相关指令信息,并按照海关要求实现货物进场、出场、存储状态等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2.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

 

3.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建立满足海关对运输工具登临检查、货物查验、场所(场地)巡查等工作要求的无线网络。

 

03、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

 

主管海关受理。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主管海关对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进行实地验核。

 

 

 

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生效。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

 

 

 

海关门户网站公开。

本文转载自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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