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税法通过 | 12月1日起施行!与关税条例有何不同?

海关关税法通过 | 12月1日起施行!与关税条例有何不同?

 


 

 

 

2024年4月26日共和国主席令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整理的一份关税法与关税条例的主要修订变化汇总,以及关税法与关税条例的对照表,让您快速了解具体的内容变化。

 

01、明确多征税款应及时退还,延长主动申请时长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

 

02、明确汇总征税上升为法律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03、明确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
 

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草案二审稿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二审稿提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04、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规定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5、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针对有建议指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一直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此外,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草案二审稿规定,关税征管应当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关税法的出台,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将为维护进出口秩序、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对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关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3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立法再进一程。

 

值得注意的是,从《关税法》第六十六条前后对比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关税法》删除了条例中关于先“应当缴纳税款”,再复议的条款。这一规定无疑为纳税人等申请行政复议救济提供了便利。这次关税法出台后如果能够保留该条款,势必会推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关于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纳税前置”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六条就曾拟取消行政复议“纳税前置”条款,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这一条款仅仅是拟取消复议“纳税前置”,然后将“纳税前置”推移到诉讼前环节,也就是说如果复议后还需诉讼就需要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即便是如此,最终该条款也是“夭折”。如果此次关税法能够确定取消复议“纳税前置”,那么税收征管法必然也会随之修改,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整理转载自中南律税及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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